个人基因信息揭示着第三人所无法知晓的涉及个体基本存在基础与未来的信息。
[⑧]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373页。这种限度集中体现在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所具有的西方性上。
[⑨]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31]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9页。但是,大多数社会契约论者都认识到,不可能做到没有不正义的法律。但这只是就空泛的理论而言的。三、中国当前不宜采行公民不服从 上述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的西方性,仅仅说明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来自于西方,并不意味着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就只能在西方社会有效。
[29]法律不能证明违法为正当,[30]这是说,违法行为的正当性不能从所违反的法律本身得到证明,而只能从级别较高的法律,并最终诉诸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才能得到证明。这些经典作家所塑造的宪政是一个由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构成的平衡的权力结构样态,或者说,经典作家所塑造的宪政主要体现为以分权为特征建立起来的权力之间的平衡结构。哈西姆•贾拉尔(Hasyim Djalal)指出,这些断续线既无定义,又无坐标,故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清楚,中国不能主张对断续线内的全部水域拥有主权。
即沿海国对该海域要有明显、有效、持续地行使主权并超过一定的实际时期,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但对于U线内水域是否为历史性水域,则无特别论及。在此尤应发挥新成立的三沙市的积极作用。应该说历史性权利说、历史性水域说,强调了中国南海U形线的特殊属性,尤其是历史上的权利,包括捕鱼权、航行权和测量权等,这是我国依据U形线在南海获取最大利益的重要因素,切不可放弃,但这些学说在证明中国于U形线内水域有效行使或持续行使过排他性的权力方面,存在缺陷。
也就是说,双边制度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缓和与逐步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予以支持,而不是反对和指责。换言之,菲律宾针对与海洋管辖权和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其认为,中国在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历史性权利包括对岛、礁、沙、滩等的主权,以及对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断续线内海域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的权利。五、结语 近来,我国面临严峻海洋问题的实践启示我们,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时机已经成熟,且不容耽搁。代表性人物为中国台湾学者宋燕辉和俞剑鸿、赵国材教授。在依据《公约》确立第一类海域后,中国可依据历史性权利在剩余的海域主张特殊水域。
前者是南海问题的主要争议,后者为南海问题的次要争议,但它们两者之间又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支持此说的理由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1948年标注南海断续线的地图公开出版后,没有受到任何抗议或反对;第二,断续线内水域为历史性水域,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的规定。越南这种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做法,无法改变中国拥有对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事实。第二类为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水域。
例如,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Galapagos Islands)、丹麦的费罗群岛(Faeroe Islands)、挪威的斯瓦巴德群岛(Svalbard Islands)、印度的安达曼•尼科巴群岛(Andaman Nicobar Islands)及卡拉威普群岛(Lakshaweep Islands)、密克罗尼西亚群岛(Micronesia)。而中国在此特殊水域中享有各种优先的权利,以体现对断续线内资源的管辖,主要包括对其中的海洋各种资源进行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之优先权利;保护与保全环境之优先权利;科学研究之优先权利;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权利,甚至管制周边国家相关航行活动。
鉴于中国南海U形线在南海问题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所以,有必要考察中国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一)国内学者针对南海断续线含义的学说 鉴于中国在南海划出及在地图上标注的断续线的重要性,中国学者对南海断续线含义的研究由来以久,中国大陆学者发表了很多富有见地的研究成果;中国台湾学者也有许多可资参考的相关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历代政府多次统计和公布南海诸岛的名称,并在地图上标记,即中国政府于1935年、1947年、1983年三次对南海诸岛予以了命名、核定和公布,从而使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地位更加牢固。同时,《公约》中也没有对非群岛国的洋中群岛的基线如何划定作出明确规定。对此,1958年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致函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和赞同中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并将指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凡在海面上和中国发生关系时,要严格遵守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规定。1947年12月1日,中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东、西、中、南四沙群岛及其所属各岛礁沙滩名称,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地名对照表,其中东沙群岛3个,西沙群岛33个,中沙群岛29个,南沙群岛102个,合计167个岛礁沙滩洲;并在图中标绘了11段线,构成U形的断续线。内容提要: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同时,宋代已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可见,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版图已现端倪。
换言之,越南声称拥有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主张是不能成立的。1.越南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主张分析。
2.中国为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所以,中国依据群岛基线在南沙群岛部分海域适用群岛水域制度是可行的,且他国有适用此制度的具体实践。
对于这种行使主权的行为,当时的周边国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所以,需要考虑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之可能性。因为,根据《公约》群岛国制度第46条的规定,所谓的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东汉杨孚《异物志》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宋代开始以石塘、长沙等专用名称指称南海诸岛。
换言之,中国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海洋争端,排除了适用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坚持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即中国政府公布南海U形线的目的是为确定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和管辖范围。
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第1款指出,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其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第2款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另外,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划界案的反对照会后,印度尼西亚于2010年7月8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了照会,就我国的上述照会(附带南海断续线地图)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中国南海断续线明确缺乏国际法基础,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合法利益。
(三)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成形及其背景 中国历代政府强化对南海诸岛管理的方法之一为经过调查和勘探后,多次为南海诸岛予以命名并在地图上予以标记,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为,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12月1日正式公布的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共计159个小岛或礁屿;1948年2月内政部正式对外出版注明所有岛礁名称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其内正式划有一条U形断续线,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均包括在内,并将最南端的曾母暗沙明确标出,位于北纬4度左右。例如,巴里•维恩(Barry Wain)主张,如果中国仅主张对断续线内岛礁拥有主权,应删去九段线。
首先,临时划定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其次,考虑特殊/相关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该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以便划界公平解决;最后,使用不成比例检验修改后的划界线是否公平,以及如果不公平,作必要的进一步的修改。其他国家(例如,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和中国均未就《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作出选择性声明。因为中国政府从未表明线内水域为内水;中国政府从未反对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船舶之自由航行。还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南海断续线内存在公海海域、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为,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此后,特别是拉美国家纷纷采取更加激进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利益海域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政策,公布了以中间线方式划定的U形线,试图区隔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与中国在海域上的权利和利益空间,并保障中国本身在此海域的历史利益。所以,菲律宾针对南沙部分岛礁的权利主张是根本无法成立的,也无法改变其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
中国现面临的关键海洋问题(例如,东海问题、南海问题)原因之一是由于两岸分裂,给其他国家争抢和霸占的机会,造成在海洋问题上的被动局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菲律宾为侵占南沙群岛才开始修改关于其领土范围的提法或发布新的关于其领土范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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